《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动我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开展,促进全省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17号),自2021年3月9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是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9月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6月发布“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将科技报告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管理范畴;建成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做好科技报告汇交工作。201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对科技报告呈交要求进行了规定。因此推行科技报告制度是一项长期和系统性的工作。
我省于2015年8月、2015年11月相继制订并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湘科字[2015]149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对我省推行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保障措施等作出明文规定,有力促进了我省省市两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呈交的规范化、制度化,共享利用的网络化、痕迹化管理。2019年10月,我省将科技报告有关规定纳入了《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随着国家、本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科技报告的管理与服务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加强。为此,在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政策,参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上海等兄弟省份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后,根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2020年5月启动该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按照国家和本省最新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坚持分类管理,在做好涉密科技报告安全管理的同时,强化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坚持分工协作,建立科技报告逐级呈交的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环境”等有关精神和要求,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合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文件中有关全省科技报告推行的覆盖面等内容。二是进一步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管理责任。三是建立相关奖惩机制,以提高科研人员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相比2015年实施的《管理办法》,本次主要对出台依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的报告处理、科技报告覆盖面等等进行了修订。
1.关于出台依据。第一条明确《管理办法》的制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科技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
2.关于职责分工。第五条明确全省的科技报告工作按照“谁立项、谁管理”原则。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等;市州、省直单位负责市级科技创新计划、本单位科技项目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和科技报告奖惩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协调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等。
3.关于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对科技报告科研管理工作流程与相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第十一条对申报书中最终报告、进展报告、专题报告等三种类型科技报告呈交任务的填报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分别针对项目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涉及技术诀窍的情形,明确了科技报告具体的延期公开时限。第十六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的报告进行及时修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4.关于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的报告处理。第十八条规定:“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到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5.关于科技报告覆盖面。明确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计划均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呈交科技报告。
6.关于奖惩机制。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并责令改正。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对拒不完成科技报告呈交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的资格。第二十四条明确“省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