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南和教育强省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国家战略需要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优势特色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分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目录设置。一级学科以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二级学科以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省级重点学科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临床医学学科除外,临床医学学科按照其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从尚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按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学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公示、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自主创新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来综合考虑确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研究方向优势特色明显,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3.学科队伍的结构合理、学风端正,团结协作;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组织能力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配置较为齐全,有较好的支撑本学科进行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和工作基础;有浓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氛围,学科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5.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一些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研究方向特色明显,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结合紧密,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3.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术团队整体水平较高,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的配置能较好地满足科学研究需要。
5.学科整体水平在省内同类学校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成效明显,能较好地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5年来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取得了较好成绩。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条 省教育厅与学校、省重点学科签订《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经所在高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整体提升;改革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以国家战略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突出学科优势特色,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引领和支撑湖南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学科及所在学校要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第十四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多功能、广覆盖的学科创新平台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社科研究基地,不断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五条 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托重点学科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适应湖南“四化两型”建设战略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四化两型”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第十七条 省重点学科要培育学科优势特色,引领学科科学发展,要紧密结合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加强目标管理,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切实保证建设成效,大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培育我省重点学科群的竞争优势,要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带动和扶持一般学科发展,建设高水平学科集成发展平台,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的学科实力与水平。
第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网站,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要切实加强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积极参与“湖南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网”的建设,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并逐步实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省校二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同时,成立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组建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并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省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
5.筹措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高等学校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省教育厅委托,对省重点学科进行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为省教育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向省教育厅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实施本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省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务开支、学术活动等方面对省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和倾斜;
3.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配套投入经费;
4.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省重点学科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5.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省重点学科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或学科布局调整需要,适时择优增补少量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科为省重点学科。对建设情况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学科予以淘汰。
第二十五条 要深化学科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人事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人才培养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与推动创新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学科中的国家重点学科,其管理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经费,学校配套经费与省教育厅专项经费比例为: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必须科学控制经费使用比例,以内涵发展为目标,逐步实现学科经费投入重心由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向以软实力建设和学术性建设为重转变,在保障条件建设投入的同时,合理提高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单独设立项目进行核算,并足额落实配套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做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三十六条 每年12月,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并于次年1月将自查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学科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中期,省教育厅对所有省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适当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省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八条 五年建设期满,省教育厅将对省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