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由[admin]录入 已被点击310次 日期:2008-11-19
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新型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系指: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省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及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计划。它包括研究、开发、产业化等不同宗旨、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的各类专项科技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的专项科技计划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含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科技新产品计划、科技扶贫计划及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参与省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服务人员,均应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责任机制,增强创新意识,建立科学、民主、开放、创新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组织计划指南制定、年度计划申报、计划立项与任务下达、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鉴定和专家咨询等工作。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委托,实施授权的职责和权限。 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需要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被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科技综合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① 制定科技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② 对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安排进行综合协调、平衡,负责统一下达全省科技计划;③ 组织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管理;④ 对各专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各专项科技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① 确定科技计划年度支持重点;② 审定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任务书;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推荐提名全省年度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③ 组织项目实施管理;④ 负责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统计和科技成果汇总等。 受委托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实施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专项科技计划部门在组织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前,应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以及该专项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2、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2、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3、符合专项计划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印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 立项的背景与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 项目实施主要内容、技术关键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 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 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 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 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 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 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3、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 一般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为: (1)按行政和地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送达专项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受理审查; (2)专项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初选,提出立项建议,报综合计划部门; (3)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协调平衡后,实行统一编号,正式下达计划。 重点项目的立项由各专项计划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综合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报经省科学技术厅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根据年度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于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申报年度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各专项计划部门提出相关招标文件,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协调后,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专项计划管理部门须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或计划项目任务书,实行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审计评估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开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计划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机构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回避制度。计划管理者、咨询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 (四)监督与评估审计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审计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审计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及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制管理方式,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定好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人员,并明确确定其职责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并接受管理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 第十九条 建立省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在项目评审立项、可行性论证、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鉴定验收等环节均可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计划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对咨询专家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各专项科技计划应根据其特点确定专家条件和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② 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较高的权威性;③ 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咨询意见;④ 熟悉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一条 管理者在聘请咨询专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1、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要求、工作原则、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 2、预先向专家提供相关资料,对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 4、对专家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5、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管理咨询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按管理者要求完成咨询任务;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退还管理者,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3、不得收受咨询对象的贿赂; 4、当咨询事项与个人利益有关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可以逐年滚动立项实施。超过3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科技计划部门应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综合数据库,实现各专项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省科技信息港进行网上发布和交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半年内应及时组织验收。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一般项目可由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由科学技术厅直接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1、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水平、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3、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的评价; 4、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建设; 5、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6、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项目经费决算表。重点项目还要求出具有关评估审计结论报告; 7、项目实施各年度统计报表; 8、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姓名、性别、职称、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贡献); 9、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申请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向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2、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专项计划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批复,确定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重点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7—11名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在验收前15天将验收材料送给验收小组成员。 验收小组成员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召开现场评议会,提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提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需要复议”的结论性意见,由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审定报综合计划部门会签后正式下达。 一般项目的验收可由各专项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直接组织审定后下达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二条 需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项目。 第三十三条 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的计划申请中不予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专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专项计划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