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院校发〔2017〕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学校招投标管理体系,加强和改进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防控工作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杜绝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标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
1.严格采购预算编制办法。采购预算编制办法和步骤依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与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提交。
2.严格采购计划申报制度。校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度末制定并报送本单位下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该在采购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计划应详尽具体,计划中要体现使用单位、采购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要求(技术参数)、采购时间等内容。各单位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并交采购中心审查、汇总。仪器设备采购由使用单位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编制学校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再下发各单位执行。
3.严格采购计划执行。采购中心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制定季度采购进度表。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采购单位应在拟完成采购工作前40日内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参数要求;工程类项目采购,项目主管单位应在拟完成工程招标前70日内提交招标申请及相关参数要求,以充分保证各项程序到位的时间。无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采购。
二、发挥招标采购前期论证和预算审计作用
1.强化前期论证。设立专项考察经费,归口采购中心管理。采购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做好前期论证,尤其是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多方考察、询价和市场调研。对货物类采购,要征求资产管理处意见。各使用单位不允许自行组织考察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2.发挥预算审计和询价作用。对100万元以上(含)的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60万元以上(含)的基本建设项目、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要采取内审和外审相结合的方式或经两家以上不同专业咨询机构询价后,确定底价。
三、深化招标采购内控建设和监督管理
1.细化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采购中心负责分类制作招标采购标书模板,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制作标书和合同初稿,一并交采购中心审查,采购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发布。招标公示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在三天内协调安排中标单位与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见面衔接,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2.抓好招标采购信息公开。招标采购工作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涉密采购除外),确保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公开透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均需依照学校规定进行公开,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需在国家机关指定媒体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监管处罚信息等。
3.建立健全评标和验收专家库。采购中心负责学校评标和验收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为全校的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4.加强招标采购现场管理。实行公开承诺制,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都必须按“一事一签”的原则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实行无业主评委制,不断改进评标办法,确保公平公正。
5.进行中标候选人资格复查。中标候选人公示后,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审查,杜绝转包、“提篮子”等现象。
6.严格招标采购(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先由使用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作出是否合格结论,报采购中心,然后由采购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验收专家进行再验收。工程类项目由基建处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验收。对校内暂无验收能力的项目,要及时组织校外专家或权威部门进行验收。凡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以付款。
7.改进招标采购监督办法。采取事前申报监督与事中现场监督、事后跟踪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采购实施全程监管,着重对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秩序、操作程序、工作纪律、保密制度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具体事项进行监督。采购中心应按季度提前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主动报告招标采购计划,再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确定重点监督项目和监督方式。
8.建立便捷实用的电子监察监督系统。采购中心要在开评标会议室等场所设立音视频实时监控、录音录像、视频转存系统,要无遗漏的完整记录开评标及其他重要会议过程,并长久保存,以备追溯。
四、严格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和问责追责
1.严格落实合同会签制度和法律顾问审核制度。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拟定合同初稿,在招标前提交采购中心和法规办审核认定。主要技术参数要由较为专业的人员负责,或有专业意见支撑、论证,防止事后随意更改。
2.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更不允许口头变更。合同变更必须遵循省财政厅和校内规章制度,严格审批和报备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与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会签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和管理规定办理。
3.加强合同履约监管。货物类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现场质量监管,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管。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和违约责任,坚决杜绝供货商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发生,维护学校利益。
五、严肃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和廉洁要求
1.在采购活动中所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2.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3.对招标采购中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1.本意见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2.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负责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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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