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2024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2024年继续及时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各位老师在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
联系人:伍艳,联系电话:6381233。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步骤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易错情形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