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各协作组:
近年来,全省档案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我省新时期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决定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表彰范围
1.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馆(科、室)。
2.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分配
1.表彰名额: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26个,其中档案局(馆)系统17个,其他档案管理机构9个(省直2个、市直3个、县直4个);先进个人60名,其中档案局(馆)35名,其他档案管理机构25名(省直5名、市直8名、县直12名)。先进个人中,记一等功人员15名,记二等功人员45名。
2.差额推荐名额:各市州档案局(馆)系统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其他档案管理机构,省直单位每个协作组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每个市州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含1个县直单位集体)和2名先进个人(含1名县直单位个人)。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3。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原则上,推荐的市州档案局(馆),必须是4年之内有3次获得省档案局年终考核或综合评估先进单位;推荐的县(市区)级档案局(馆),必须是4年之内有2次获得省档案局或3次获得市州档案局年终考核或综合评估先进单位。推荐的省直、市直、县(市区)直等其他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必须达到省特级,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一级达标率在70%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档案利用体系建设、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档案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依法治档水平在全省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和谐,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做到勤政廉明,务实为民,工作高效,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坚持与时俱进,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新路子,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4.重视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先进个人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在档案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档案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显著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在档案行业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尽职尽责,埋头苦干,成绩突出,为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推荐的其他档案管理机构先进个人,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达到省一级以上。
5.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认真履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省直单位推荐对象由各档案工作协作组召开会议民主推荐,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公示5个公示日。市州、县(市区)两级推荐的其他档案管理机构的推荐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把关,提出并确定拟推荐对象,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
2.市州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市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州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并排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简要事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均为1000字以内)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各市州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研究确定各奖励等次初审对象。初审的内容包括评选程序、评选比例、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并进行全省综合平衡。各单位、各市州根据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初审反馈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先进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各市州正式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经过组织考察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6)。
2.坚持面向基层,向工作一线倾斜。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人员倾斜。原则上,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市州档案局(馆)的评先比例严格控制在档案局(馆)系统评先总量的20%以内。先进个人推荐对象以普通档案员和一般档案干部为主,副厅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评先比例控制在各奖励等次总数的20%以内。各市州档案局(馆)系统分配名额为2名以下的,推荐人选应为科级及以下干部;分配名额为3名的,推荐人选中处级干部不超过1名。但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3.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推荐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法规予以处理。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市州、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1)各推荐单位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初选推荐名单及主要事迹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电子邮箱:3350683299@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地区。
(2)各推荐单位要根据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初审反馈结果,于11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报告、《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公示报样、主要事迹等材料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还要写出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一式4份。先进个人还要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所有表格可到省档案局网站下载(http://sdaj.hunan.gov.cn)。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分别给予记一等功、二等功,颁发奖章、证书。
五、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联合组成全省档案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档案局人事处。
联系人:谭军平 田 湘
联系电话:0731-82217398,82689060
传真: 0731-82688554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3办公楼省档案局
邮政编码:410011
电子邮箱:3350683299@qq.com,
附件: 1.湖南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湖南省档案局(馆)系统推荐先进名额分配表
3.湖南省其他档案管理机构推荐先进名额分配表
4.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全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6.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7.推荐对象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档案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