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直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和目的) 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所称新改扩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所称非新改扩工程,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 (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工程,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绿色(两型)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六条 (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七条 (招标情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改扩工程,经财政评审后预算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双备案)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需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签订的中标合同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非招标情形)下列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
(二)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非新改扩工程;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
第十条 (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原则上需求提出、组织采购、履约验收岗位应当分设。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管理,建立健全需求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需求应当包括施工设计图纸(若有)、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的时间及地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现场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三条 (非招标方式选择) 依法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按照法定适用情形,依法自行选定相应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采购人应当组织采购、财务、法制、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 ,对拟选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适用情形)注重价格因素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依法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依法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论证,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第十六条 (供应商来源)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一般应选用公告邀请方式。公告邀请时,评审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磋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因客观原因导致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采购人可以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独立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采用书面推荐时,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推荐。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采购人违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