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断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近日,省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模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交易中心代理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自行选择使用招标文件《标准模版》(试行)或《通用模版》(试行)。选择使用《标准模版》(试行)的,应严格按照模版内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实质性条款和评分要素设置不作调整或修改;使用《通用模版》(试行)的,采购人则应按照模版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内容与要求、综合评分表等相关内容,并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采用《通用模版》(试行)编制招标文件的,采购人和省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正负面清单内容及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必备的刚性条款共计8条,禁止设置的歧视性、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共计52条)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出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条件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等内容。省交易中心依据正面清单内容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刚性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根据负面清单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采购人应根据省交易中心提出的修改建议和负面清单内容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同时,对招标文件编制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两个《通知》的出台,为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帮助采购人更清楚地了解采购需求,推进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